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筹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批复
恒丰银行南京分行:
《恒丰银行南京分行关于筹建连云港分行的请示》(恒银宁报〔2015〕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在连云港市海连中路132号海连大厦1至3层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二、你分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筹建工作。机构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筹建结束后按规定向我局提交开业申请。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请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或筹建延期报告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三、你分行应加强筹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同时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确保筹建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5年9月25日来源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