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释放的请示》(闽宁核〔2016〕31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5月3日至5日对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进行了离开90%额定功率(热)前的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检查结果表明,4号机组已具备离开90%额定功率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按90%额定功率要求确认相关系统、设备以及状态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4号机组继续提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提升功率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提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4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提升功率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webpic/W0201605/W020160519/W020160519349017513137.pdf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核安全检查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5月1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印发
关于释放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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