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我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的管理活动,明确不符合项报告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webpic/W0201605/W020160503/W020160503555166301139.pdf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4月2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