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上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已审议通过《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该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对组织者处1000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登山活动发生登山事故,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此次《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将登山活动概念修改为“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非遇紧急情况变更登山活动计划且未重新报批,吸收未经申报人员进行登山活动,批准机关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登山活动。如果由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组织者处1000元罚款,登山活动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团队每名成员处200元罚款。管理办法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对采取的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不予配合,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责任编辑:四川省杨杰)来源四川日报)
四川修订登山管理办法 擅自进行登山活动将对组织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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