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天空吴玉园

香港司法制度 (2012-01-31 22:15:10)

标签: 杂谈

一、香港司法制度概况

 

      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制度。1997年7月1日之后,香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审权不再由英国管辖,但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接替,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一个地方行政区享有审判终审权在国际司法制度上是罕见的,可以说这是“一国两制”、香港“高度自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审判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他除行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品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检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为了保持司法独立,香港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法律规定任何人干涉司法公正为违法行为;法官采用高薪制、终身制。在香港,法官的薪酬和待遇比较优厚,高等法院法官的薪金相当于政府司级官员,区域法院法官的薪金相当于政府部门的首长级官员。法官有绝对的独立性,香港法官是根据一个独立委员会(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该委员会由首席法官出任主席。法官除非经过独立的审议庭的查询,不能被随便撤职。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司法审判人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所发表的言论和采取的措施、决定,都不须负民事责任。

     2、遵循判例原则。具体体现在:(1)终审法院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及其自身具有约束力;(2)区域法院的法官不受本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3)裁判署法庭受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判例的约束,除此之外,不受任何其它法院包括区域法院判决的约束;(4)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判决一般不具有判例的约束力;(5)其他普通法使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为参考。

 

    3、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香港的公平诉讼程序原则非常严格。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犯罪嫌疑被拘留,在未判决前的拘留期内,享有大量的权利,其中包括打私人电话、递送私人信件的权利、沉默权和获得法律援助权等。

 

    4、陪审原则。香港在审理重大刑事、民事案件时实行陪审制度。在香港,陪审团原则上仅适用于高等法院,区域法院不设陪审团。此外,死因裁判法庭研究死亡原因时,死因裁判官可与3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起出席聆讯。陪审团一般由7人组成,但也可经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香港法律规定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司法权利和义务,除某些人士可豁免出任陪审员外,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有英语能力的香港居民都可以被选为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判案定罪是陪审团的事。

 

    香港各法院的管辖分工较细,终审法院负责审理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送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移送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负责审理重大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负责审理标的额在60万元港币以下的索赔案件以及标的额在24万元港币以下的土地纠纷案件和可以判处7年以下监禁刑期的刑事案件;裁判法院负责审理可判处监禁2年或罚金10万元港币以及数罪并罚刑期不超过3年的轻微刑事案件;香港的专门法庭(少年法庭、死因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秽物品审裁处、内幕交易审裁处)负责审理各类专门案件。

     (二)刑事侦缉制度

 

    香港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不同性质,由不同的执法机构负责进行侦查。

 

    1、警务处的犯罪侦缉职能。香港的警察总部称警务处,负责维护香港治安,负责除廉政公署、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侦查的刑事案件和侦查工作。

 

    2、廉政公署的犯罪侦缉职能。香港廉政公署的前身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1974年。廉政公署是一个受特区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的,专门负责反贪污、反贿赂行为的独立的司法行政组织。廉政专员是廉政公署的最高首长,由行政长官直接任命,只对行政长官一人负责。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约950人)、防止贪污处(约60人)、社区关系处(约200人)和行政总部(约80人)。执行处是廉政公署专司犯罪侦稽的部门,执行处调查员被授予比警察还要大的权力,凡被认为涉嫌犯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政府人员、公共机构人员,调查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任何人如抗拒或妨碍廉政公署人员执行职责,即属犯罪。任何人如故意向廉署人员作出或引致做出虚假报告,或提出虚假的资料,或作出虚假陈述,或误导廉署人员,也属犯法。

 

    3、海关的犯罪侦缉职能。海关负责应交税品、危险药物、出入口管制及保护版权等案件的调查、处罚和侦缉工作。海关在调查案件时,具有拘捕权、搜身权、搜查权、查问权和使用武力权。

 

    4、入境事务处的犯罪侦缉职能。入境事务处俗称移民局,入境事务处负责调查伪造证件及签证案件,负责截获被通辑人员和逮捕检控非法入境者。此外,入境事务处职员还有权前往各可疑地点搜查非法入境者。

     (三)检控制度

 

    《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是属于香港特区政府的一个法律部门,除对刑事被告提起诉讼外,它的其它主要职能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政府起草法律。律政司的负责人是律政司司长,既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在香港,所有刑事案件,疑犯被捕后是否提起诉讼,以及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都由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决定。特殊案件经律政司授权,也可由警方或廉政公署行使检控职能。

 

    (四)律师和公证制度

 

    香港的律师制度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律师制度。香港的律师从职业范围上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种。大律师又称“诉讼律师”,律师又称“事务律师”。

 

    1、大律师

 

    大律师是指有资格在香港各级法院进行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代理的律师。大律师只能单独开业,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开业。大律师办理业务是受律师委托,自己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当事人先委托律师,再由律师转聘大律师。同样,大律师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只能向律师收取。

 

    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条件是:取得一所香港大学或一所英联邦大学的法学学士或相同学位,修习一年香港大学或城市大学法学院的法律深造文凭课程;在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大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一年;经过高等法院的确认仪式。

 

    香港目前有约750名执业大律师。大律师的行业组织是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负责监察大律师的事务,约束大律师的操守行为。

     2、律师

 

    律师是香港律师队伍的主力军,目前香港约有4000多名执业律师,律师除了不能办理高等法院的诉讼业务外,可以办理包括在区域法院出庭在内的各类律师业务。律师执业有三种形式:一是个人开业,二是与其他律师合伙组建律师事务所,三是受雇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作为顾问律师。

 

    在香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在一所香港大学或一所英联邦大学获得法律学士学位或相同学位;修习一年香港大学或城市大学法学院的法律深造文凭课程;在一间律师事务所实习2年;经过高等法院的确认仪式。

 

    律师的行业组织是香港律师会。律师会不仅负责维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及职业操守,也负责签发律师执业证书。

 

    3、大律师与律师的关系

 

    大律师与律师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业务范围、实习条件以及行业组织皆有所不同。不过,两者之间没有高下之分,也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大律师和律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转换,但任何一方不得身兼两职。

 

    4、公职律师

 

    香港律师除了从业务范围上分为大律师和律师外,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分为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私人律师即私人执业者。公职律师又称政府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后被政府不同部门雇用的官员,包括公职大律师和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能是参与政府立法,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政府出庭诉讼等。

       5、公正制度

 

    香港没有专门的公证人,公证人由律师兼任,公证业务变成一项普通的律师业务。不是所有律师均可以办理公证业务。根据香港法律,从事律师业务10年以上,为官方和社会公认的公正廉洁、业绩优良者,才可以申请为公证律师。香港目前约有400多名律师获得认可执业为公证人。法律公证人公会是公证人的管理组织。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主管委任香港公证人事宜。

 

    (五)法律援助制度

 

    香港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法律援助署负责。法律援助署成立于1970年,是香港政府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为那些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又无法支付昂贵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规定,香港居民凡每年可动用收入加上可动用资产低于港币2万元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过,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如果“案情审查”显示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提出诉讼或抗辩,并且有合理的胜诉机会,则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在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署审理的初级侦讯案件和所有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同民事法律援助一样,刑事被告获得法律援助也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标准和足够法律理由。

      除了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香港还于1984年实行了一项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这一计划主要是向那些不符合法律援助资格要求但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中等收入人士设立的,最初仅适用于在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索赔超过6万港元的人身伤亡案件。1995年,这项计划扩大适用于因医疗、牙科及法律服务专业疏忽索偿。法律援助服务计划是一项自给自足的计划,该计划的基金来自从所收回的赔偿金中提取的分担费用。按照这项计划,受授助的人如果胜诉,他必须缴付一笔款项,数目等于获得法律授助的费用加上获赔偿的12%。

 

    (六)惩教制度

 

    惩教署是香港的监狱管理机构,香港法院将已作确定判决的刑事罪犯交惩教署所属机构监管。

 

    惩教署依照《监狱条例》、《管教中心条例》、《感化院条例》、《教导所条例》和《戒毒所条例》、《有毒瘾者治疗及康复条例》设立了20多所相应机构,包括低度设防、中等设防和高度设防的监狱、精神病法疗中心、教导所、劳役中心和戒毒中心。

 

    犯人被判罪后,根据其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以及是否初犯,即按其保安分类而分送不同机构服刑。被判终身监禁及较长刑期的囚犯监禁在赤柱监狱,赤柱监狱是香港最大的高度设防监狱。其它几所高度设防监狱主要囚禁中等刑期以至较长刑期的犯人。对于青少年罪犯,惩教署依据监狱、教导所、戒毒所和劳教中心各条例施行四种不同的惩教程序。

 

    惩教署根据“惩”与“教”相结合的原则对囚犯进行管理和教育,使其弃旧图新,成为新人。惩教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心理治疗、劳动改造、教育和职业训练、提前假释和释前就业、善后辅导。

     二、几点启迪

 

    香港是世人公认的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轻工业制造和出口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运输中心、国际旅游地区和国际信息中心。香港只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其它方方面面的因素外,香港完善且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通过此次考察,香港司法制度的诸多方面带给我们若干有益的启示。

 

    (一)名符其实,各负其责

 

    在香港,法官、律师、警察、廉署工作人员都要经过严格的鳞选才能任职,特别是法官、律师的任职资格更为严格。因此,其专业性特别强,在具体的工作实务中,香港的法官、律师等确实是名符其实,法官专司审判,其他工作概不参与,例如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都是由5位常任法官组成合议庭,首席法官是当然的合议庭成员之一,这就足以看出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是以审理案件为其工作重点的。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是这样,其他各级法院的法官更是如此。再如,廉署的防止贪污处,其主要职责就是防止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研究不廉洁行为容易在哪些部门发生,在哪些环节上发生,并就此指导这些部门一一制定相应的具体预防措施,借以堵塞漏洞。因此,香港廉署防止贪污处的工作效果是非常巨大的。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各部门以及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分工非常详尽,业务非常专一,责任非常明确。这种体制就比较好地保障了各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同时,也避免了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简言之,法院的工作就是搞好审判,治安就是警务处的事情,廉政公署的本职工作就是反贪倡廉。如果审判不公,责任就在法院和某法官,治安好坏就是衡量警务处工作好坏的极其重要的标准,香港是否是一个廉洁的城市,关键就看廉政公署的工作成效,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都是其次。

      (二)注重职业操守,加强技能培训

 

    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定,法官的任期受到法律保护,只会在已达65岁退休年龄时离任,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经过严格的程序予以免职。在香港,不仅是法官,律师、警察、廉署工作人员都非常注重职业道德,并且坚持不懈地加强这方面的修养。例如,在1997年香港法院举办的6次本地讲座中,就有2次涉及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在香港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有一些上诉案件,但极少有当事人在上诉中提及是因法官贪脏枉法、偏袒一方而造成上诉。由此可见,香港法官在香港的公信力是何等之高。香港的司法人员之所以有如此的职业操守,一方面是在选任人员时的严格条件,另外就是日常的修养,再者,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匪浅,还有就是优厚的待遇解决了其后顾之优。在香港,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比较高的。这首先归功于司法界的门槛比较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香港的司法部门比较注重平时的司法技能的培训。例如,香港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培训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和计划,并为法官及司法人员举办训练课程。成立司法人员培训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判断能力,增强司法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以应付科技及管理方面的更新以及为他们提供关于法律发展的最新信息。委员会制定了各种各样的书面参考资料,并经常举办会议、研讨会、讲座、访问及训练课程。此外,委员会也选派法官及司法人员出席本地及海外举办的会议,以此开阔司法人员的视野。

 

    良好的职业道德,再加上熟练的业务水平,使得香港的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社会威望。因此,造就了香港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了香港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以大众为本,增强亲和力

       在香港各个法院的法庭服务简介中,都有提请公民注意的事项,其中有一项特别引人注目,现摘录如下:法律诉讼只应视为最后的解决办法。在进行法律诉讼前,你应尽一切努力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即使未能达成协议,也未必值得把纠纷诉诸法律行动,因为有各种问题需要考虑,例如大部分诉讼都难免会引起敌意、胜诉机会、耗费的时间、精神体力负担、诉讼费用及胜诉后被告是否有能力缴付判定款项等。所以,在你决定诉诸法律前,你应首先咨询律师的意见,这方为上策。这段提示,文字虽不华丽,但是很有人情味,且切中要害,实为为民之虑。再如,香港的廉署总共不到1300人,而社区关系处就有200余人,而该处的主要业务就是深入市民,了解情况,宣传法治,提供第一手资料,保障倡廉反贪措施的实施。香港司法机关这一系列依靠群众的做法,深得民心,同时,又促进了香港法治的发展,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四)消除特权,法治成自然

 

    在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不是一句口号。香港只所以有比较好的法治环境,与没有法外特权公民不无关系,如此久而久之,法治便成为自然,依法办事也就成为习俗。例如,在香港的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后,由原告负责以面交、挂号邮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而被告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抗辩,否则法律后果自负。再如,案件执行在香港虽也不是易事,但主要是因被执行人实无履行能力,但大部分被执行人都是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执行法院判决,因为这关系到他的信用问题,如无故抵赖,则会丧失其信用,其个人或单位今后的发展则几近不可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香港的经验让我们深思。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像一束光簇拥另一束光------《南方周末》2012年新年献辞

后一篇: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将不认定为工伤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像一束光簇拥另一束光------《南方周末》2012年新年献辞

    后一篇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将不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