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4S店要求使用该保证金购买下一年度的车险,而不予退还现金
去年3月份,消费者王女士从高新区雷克萨斯4S店贷款购置了一辆汽车,同时在店内购买了车辆保险,并交纳了7000元的保险保证金,和商家约定一年的保险到期后退还保险保证金。今年4月保险到期后,王女士到4S店准备退保证金时,却被4S店要求使用该保证金购买下一年度的车险,而不予退还现金。
无奈之下,王女士拨打了12315热线投诉,要求4S店退还7000元保险保证金。
经稀土园区食药工商管理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4S店确实未履行当初的约定,侵犯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该4S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4S店应予以退款。经调解,日前,王女士终于拿到了这原本属于自己的7000元退款。(记者 牛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