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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16
May 星期二
农历 三月廿七
法治热点
台湾电信诈骗嫌犯:早知会在大陆判刑 肯定不敢重操旧业
4月30日晚,9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大陆65人,台湾32人)被公安机关从马来西亚押解回国,涉及国内20余省区市的100余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成功告破。
热案关注
男子PS“艳照”敲诈2000余万元 犯罪未遂获刑五年罚金五万
利用PS技术合成淫秽图片进行敲诈,湖南一男子将PS合成的“艳照”寄给200余名官员敲诈勒索2329.8万元。近日,被告人刘某被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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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偷、我抢,不用负刑事责任。”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就此逃脱罪责?近日,云南省大理市法院对一起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对被告人张某分别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诈骗七旬老人44次 “中央领导秘书”获刑六年
刘某谎称自己是中央领导秘书,以投资入股给予高额回报、帮找工作等为诱饵,诈骗70多岁老人陈某钱财1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近日,江西赣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涛,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霍山县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顺河街村化龙组。
2013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涛因吸食冰毒拘留期满从六安市拘留所回到家,即与朋友梁澎、王飞等人联系,梁澎约好王飞等人晚上请黄涛。下午2时许,黄涛吸食冰毒后驾驶轿车在霍山城区闲逛。当日5时许,被告人黄涛赶往梁澎请客的“地方农庄”饭店吃晚饭,席间黄涛饮了四两多白酒。晚饭后,被告人黄涛来到“名门至尊”KTV唱歌,饮了四、五瓶小瓶装啤酒,又到“同乐湾”夜宵店吃夜宵,再次饮了三、四杯啤酒。
2013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梁澎驾驶皖A3D053宝马轿车带着黄涛到老虎街“胖子排挡”,被告人黄涛想回家取钱为在此吃夜宵的王瑶等人付账,遂驾驶梁澎的轿车从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淠河路农贸市场附近路段,连续撞击路面上的菜农及停放的三轮车、人力车、路面的蔬菜等,造成余方英、刘大枝、陈修升、郑子云四人当场死亡,赵雨兰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孙成炳受伤。后黄涛将该车刹停,下车打电话联系梁澎后驾车逃逸,在逃至花园路和与儿街路交叉口时再次撞上路北边严继发的红帐篷、活动板房等,致其财物损坏。
6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涛在王飞的陪同下到霍山县公安局投案。经对黄涛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
裁判结果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涛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后驾驶汽车行驶于车辆和人群较多的县城街道,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数人伤亡及他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涛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交通肇事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涛的辩护人所提黄涛系自动投案,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以及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酒驾尤其是醉驾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醉驾,该规定具有两层含义:其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也构成犯罪;其二,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为了严惩醉酒驾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一款有明文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属故意犯罪,系危险犯,判处刑罚从十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故该罪在罪过形式、犯罪结果和处罚幅度等方面均有别于交通肇事罪。
本案被告人黄涛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及其他财物损坏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该后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其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极其恶劣,且其又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罚当其罪。
案例二:
被告人曹芳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芳郴系郴州市嘉年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司机,其因医疗费用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遂产生报复公司的念头。2014年9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芳郴私自将公司牌号湘LA4040的旅游大巴车开走。当行驶至郴州市石榴湾大桥时,被告人曹芳郴发现公司一辆小车一直尾随其后,并示意其停车。见状,被告人曹芳郴不仅不停车,反而开车撞向公司小车,公司小车被逼只能跟在其后。当被告人曹芳郴驾驶车辆行驶至郴州市汽车总站路段时,见后面有公司车辆追,前面有警车堵截喊话让其停车时,便将大巴车准备调头行驶,在调头时将路边一棵大树撞倒后仍未停车,继续驾驶车辆朝郴州市汽车总站前行。当经过郴州市汽车总站大门前路段时,被告人曹芳郴驾车先撞上一辆33路公交车(车牌号为湘LA2488)后,又撞上路边公交站台才停下,导致在公交车站台候车的三名群众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重伤贰级,八级伤残;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涉案的湘LA2488号、湘LA4040号两辆大型客车和一个公交站台受损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9285元。
裁判结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芳郴为泄私愤,驾驶大巴车在人流、车流密集的郴州市汽车总站路段冲撞车辆和公交站台,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以及公共财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芳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5月3日
台湾开放教职员工赴大陆探亲
在27年前的今天,1989年5月3日 (农历三月廿八),台湾开放教职员工赴大陆探亲。
1989年5月3日,台湾“教育部”宣布,即日起接受教职员工寒暑假赴大陆探亲申请。并规定,申请案一律交红十字会再转台湾“内务部入出境管理局”核办。允许探亲的人员,主要是中等以下的公立学校人员、大专院校普通教职员。而大专院校校长、独立学院院长、军警院校所有人员及受官府机构委托从事军事研究的人员都不能申请赴大陆探亲。教职员探亲以寒暑假为限,探病奔丧可随时申请,但须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而中医药研究所员工探亲可以不受寒暑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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